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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士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士小字第8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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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士小字第862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
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8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○○子 訴訟代理人 羅○君 被 告 謝○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 告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除下列有關賠償金額之判斷外,無其他爭執事項,依同 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記載主文,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。 三、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:   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,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,應扣 除合理之折舊,方屬允當。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、 固定資產折舊率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 規定,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 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,逾此範圍之請求 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  附表一:(扣除零件折舊後得請求之金額)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(行照未載明出廠日,推定為該月15日) 事故日期 車種及使用年限 使用期間 (未足1月以1月計) RDS-5661 2022.05(即111年5月) 113年5月8日 自用小客車/5年 2年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零件費用(未足1月以1月計) (A) 估價單所載鈑金、烤漆及工資費用(B) 扣除折舊零件費用後,得請求之修繕費用總金額(A)+(B) 備註 2,230元 888元 6,800元 7,688元 附表二:(零件折舊計算式) ----- 折舊時間     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   2,230×0.369=82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 2,230-823=1,407 第2年折舊值    1,407×0.369=51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 1,407-519=8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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