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士小字第820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423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」
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士小字第820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智
訴訟代理人 張○豐
被 告 柯○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規定,僅
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
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
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,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(第一
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
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如君
附表:
借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92621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115年3月27日止 0.2295% 自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59% 4174元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 0.2295% 自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59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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