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士小字第185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76796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益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林○田 訴訟代理人 黃○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(交通 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40,75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...」
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士小字第18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義益
視同上訴人
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田
訴訟代理人 黃○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40,75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陳詩為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