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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士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士司聲字第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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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士司聲字第14號士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9
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-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,531元,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本裁判由 士林簡易庭民事2026-06-0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○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0樓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○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,531元,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理 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 院以113年度士簡字第144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本院民事庭以114年度簡上字第1 09號判決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5分之3,餘由聲請人負擔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審查無誤,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為3,531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士林簡易庭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計  算  書 項  目 金額 (新臺幣) 備   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,540元 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/5,餘由聲請人負擔。 第二審裁判費 4,200元 說明: 聲請人支付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,540元,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敗訴,其中醫療費8萬0,393元部分未據其上訴而先行確定,故先行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55元(計算式:2,540元×8萬0,393元÷23萬8,870元=85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應由聲請人負擔,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1,685元(計算式:2,540元-855元=1,685元),應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即1,011元(計算式:1,685元×3/5=1011)。第二審訴訟費用4,2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即2,520元(計算式:4,200元×3/5=2520)。從而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3,531元(計算式:1,011元+2,520元=3,531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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