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嘉小字第504號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6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9388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786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」
本裁判由 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民事 於 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嘉小字第50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
訴訟代理人 周○言
被 告 邱○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786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其中新臺幣81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,餘
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附註一:本件為被告於113年5月19日3時16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
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,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發生碰撞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(原告聲明請求29,0
65元本息)。
附註二: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
㈠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18,747÷(5+1)≒3,125(小數點
以下四捨五入)。
㈡折舊額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18
,747-3,125)×1/5×(4+3/12)≒13,279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
)。
㈢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18,747-13,279=5
,468。
附註三:過失比例
依A3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、嘉
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嘉義市政府警察
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現場照片,本件應由被告
負全部肇事責任。
附註四:得請求賠償系爭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
工資10,318元+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5,468元=15,786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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