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4130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983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」
本裁判由 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嘉小字第324號
原 告 莊○橙
被 告 廖○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4年度
金訴字第1306號違反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,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872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
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983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附註:本件為原告於114年1月3日17時30分許遭詐騙而於同日20
時35分許,轉帳9,983元至訴外人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↗帳
號000-00000000000號帳戶內,後遭被告提領交付予其他詐欺集
團成員,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事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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