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員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員補字第155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員補字第155號員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3

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重新提出已補正下述事項之完整起 訴狀及證據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,即駁回起訴。

本裁判由 員林簡易庭民事2026-06-2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賴○勉 黃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險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重新提出已補正下述事項之完整起 訴狀及證據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,即駁回起訴。   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;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 出於法院為之;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 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賴勉淑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,000元,則訴訟 標的金額為4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告賴 勉淑應如數補繳;又原告黃○凱請求被告給付45,000元,則 訴訟標的金額為4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 告黃○凱應如數補繳。  三、原告民事聲請調解書狀之聲請人僅記載姓名,未記載身分證 字號、住居所等年籍資料;被告名稱亦不完整;原告應補正 原告姓名、住居所、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、被告正確完整 名稱及地址、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(如為公務機關為公務 所所在地地址、如為公司則為公司登記地址),並檢附相關 資料。 四、原告民事聲請調解書狀之事實及理由僅記載:「因全球人壽 頻頻侵害聲請人於法律上之正當權益,聲請人向主關機關( 即保險局)反映,相關公務員均怠惰不惟實質處理...」等 語,原因事實不明,原告應補正本件具體之原因事實(含時 間、地點、及完整事實經過等)及請求權基礎,暨檢附相關 證據資料影本。 五、提出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簽立之保險契 約完整影本及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資料。 六、請依上開命補正、陳報之事項,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(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、原因事實),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(含證物),俾便送達被告答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婉凌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