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員補字第155號員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3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81774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重新提出已補正下述事項之完整起 訴狀及證據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,即駁回起訴。」
本裁判由 員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員補字第155號
原 告 賴○勉
黃○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保險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重新提出已補正下述事項之完整起
訴狀及證據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,即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;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
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
出於法院為之;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
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、
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賴勉淑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,000元,則訴訟
標的金額為4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告賴
勉淑應如數補繳;又原告黃○凱請求被告給付45,000元,則
訴訟標的金額為4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
告黃○凱應如數補繳。
三、原告民事聲請調解書狀之聲請人僅記載姓名,未記載身分證
字號、住居所等年籍資料;被告名稱亦不完整;原告應補正
原告姓名、住居所、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、被告正確完整
名稱及地址、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(如為公務機關為公務
所所在地地址、如為公司則為公司登記地址),並檢附相關
資料。
四、原告民事聲請調解書狀之事實及理由僅記載:「因全球人壽
頻頻侵害聲請人於法律上之正當權益,聲請人向主關機關(
即保險局)反映,相關公務員均怠惰不惟實質處理...」等
語,原因事實不明,原告應補正本件具體之原因事實(含時
間、地點、及完整事實經過等)及請求權基礎,暨檢附相關
證據資料影本。
五、提出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間簽立之保險契
約完整影本及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資料。
六、請依上開命補正、陳報之事項,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
狀(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、原因事實),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
本(含證物),俾便送達被告答辯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婉凌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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