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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員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員簡字第2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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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員簡字第207號員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,365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員林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員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○德 訴訟代理人 林○鴻 被 告 徐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,365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,36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經核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,爰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時,原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63,34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本院卷第 11頁)。嗣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就本金部分變更為13 4,365元(本院卷第78頁)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,揆諸首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  貳、實體事項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6日7時40分許,駕駛車牌 號碼0000-00號車輛(下稱肇事車輛),行經彰化縣○○鎮○○ 路0段000號,因變換車道不當,擦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生本件 事故,被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。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163, 345元(零件32,554元、工資53,398元、烤漆77,393元), 經計算零件折舊後為3,574元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、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 維修費用134,365元等語。並聲明:如上開減縮後聲明所示 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爭執或陳述 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車險理賠計算書、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、駕駛執照影本、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事故現場圖、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員林服務廠估價單、電子發票證明聯、賠款滿意書等 件為證(本院卷第17-39頁),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警 察局溪湖分局調取交通事故處理資料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43 -58頁),且經本院當庭播放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勘驗無訛(本院卷第78頁)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 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本件原告前揭 之請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㈡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費用,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且 無確定給付期限,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,請求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3月13日起(本院卷第63頁 送達證書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,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 定,併應准許。 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4,365元,及自115年3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    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婉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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