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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員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員小字第2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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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員小字第225號員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,118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
本裁判由 員林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員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○崇 訴訟代理人 林○軒 被 告 鄭○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,118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44,118元 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育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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