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員小字第186號員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35910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881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」
本裁判由 員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員小字第18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漢
訴訟代理人 張○堂
被 告 陳○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881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