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員小字第141號員林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77481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31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
本裁判由 員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員小字第14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興
訴訟代理人 羅○美
被 告 賴○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
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31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【附表】
編號 應給付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1 4780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6123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1505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1905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合計 1萬431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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