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投簡字第200號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82646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,492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76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」
本裁判由 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投簡字第20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賴○崇
訴訟代理人 何○偉
林○軒
鄭○村
被 告 李皇龍即龍燕車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,492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76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,492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↗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分別引用原告
之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。被告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
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南投縣政府警察
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圖
、行車執照、汽車險理賠申請書、估價單、車損照片、發票
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
交通事故卷宗核閱無誤,且原告已自行扣除零件更新之合理
折舊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場爭執,應視同自認,本院審酌上開證據,堪信原告之主張
應屬有據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
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
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
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藍建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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