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投小字第201號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」
本裁判由 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 於 2026-06-1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投小字第20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被 告 官奎昕(即官佳怡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;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
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
法院時,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。但兩造均為法人或
商人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條↗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
1項、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起訴請求被告清
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63,200元、利息、違約金,有其起訴
狀在卷可稽,本件自屬小額事件,且原告為法人,依上開說
明,自無合意管轄之適用。又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嘉
義縣中埔鄉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。依前
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
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
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↗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