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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115年度投小字第2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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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投小字第201號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5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

本裁判由 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2026-06-1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被 告 官奎昕(即官佳怡)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;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,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。但兩造均為法人或 商人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 1項、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起訴請求被告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63,200元、利息、違約金,有其起訴 狀在卷可稽,本件自屬小額事件,且原告為法人,依上開說 明,自無合意管轄之適用。又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嘉 義縣中埔鄉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。依前 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 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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