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投小字第145號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709元,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5日」
本裁判由 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訴訟代理人 曾○偉
被 告 陳○霖
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小字第14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
115 年6 月25日下午2 時32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
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鄭煜霖
書記官 洪妍汝
通 譯 屠敏訓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原 告
訴訟代理人 曾○偉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、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434條↗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709元,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5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5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前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,按前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95,7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書記官 洪妍汝
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
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
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
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
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妍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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