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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115年度投小字第1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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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投小字第145號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709元,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5日

本裁判由 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訴訟代理人 曾○偉 被 告 陳○霖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小字第14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6 月25日下午2 時32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曾○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、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709元,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5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   115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前   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,按前開利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95,7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 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            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 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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