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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115年度投原小字第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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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投原小字第9號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0

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139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
本裁判由 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2026-06-1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 訴訟代理人 陳○盛 陶○湘 被 告 黃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139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,13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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