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投原小字第9號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0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9388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139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」
本裁判由 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民事 於 2026-06-1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投原小字第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
訴訟代理人 陳○盛
陶○湘
被 告 黃○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
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139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,139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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