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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北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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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34號北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

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644 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
本裁判由 北斗簡易庭民事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永隆 訴訟代理人 陳○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林金福所涉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交 易字第433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 定如下:   主 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644 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。又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前向本院刑事庭對原被告林金福及其僱用人即被 告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員林客運公司)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),刑事案件部 分因林金福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5年2月28日死亡,經本院 114年度交易字第433判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,嗣原告具狀 撤回對林金福之起訴,並聲請就員林客運公司部分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,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該部分至本院民事庭,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31萬55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64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就所主張後續醫療復健費用13萬5000元部分,原告應具狀說 明計算式及依據為何?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供參。 四、原告應具狀陳報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若有,理 賠金額為何?並檢附相關請領證明文件。  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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