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34號北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596672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644 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」
本裁判由 北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34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陳永隆
訴訟代理人 陳○利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林金福所涉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交
易字第433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4
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644
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。又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
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前向本院刑事庭對原被告林金福及其僱用人即被
告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(下稱員林客運公司)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),刑事案件部
分因林金福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5年2月28日死亡,經本院
114年度交易字第433判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,嗣原告具狀
撤回對林金福之起訴,並聲請就員林客運公司部分移送本院
民事庭審理,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該部分至本院民事庭,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徵收裁判費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31萬55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64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就所主張後續醫療復健費用13萬5000元部分,原告應具狀說
明計算式及依據為何?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供參。
四、原告應具狀陳報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若有,理
賠金額為何?並檢附相關請領證明文件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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