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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北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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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北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32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 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北斗簡易庭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智 訴訟代理人 楊○茗 被 告 蕭○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依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32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 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嘉玫 【附表】 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期間(民國)及利率 1 26萬9138元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萬4138元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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