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北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423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32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 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北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智
訴訟代理人 楊○茗
被 告 蕭○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依民
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32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【附表】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期間(民國)及利率 1 26萬9138元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萬4138元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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