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斗小字第208號北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35910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454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」
本裁判由 北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斗小字第208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漢
訴訟代理人 張○堂
被 告 呂○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454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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