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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北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斗小字第1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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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斗小字第167號北斗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,702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
本裁判由 北斗簡易庭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州 被 告 陳○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,702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,500元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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