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斗簡字第171號北斗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55711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8,363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北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斗簡字第171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新竹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○英
訴訟代理人 李○煌
被 告 羅○茂
訴訟代理人 阮○嘉律師
葛○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
17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
諾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↗之1第1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8,363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8,363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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