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湖補字第465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168347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藤○○子 訴訟代理人 廖○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色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17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...」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46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藤○○子
訴訟代理人 廖○閎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色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17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子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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