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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內湖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湖補字第4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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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湖補字第439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事件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王○惠 訴訟代理人 楊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、潘森隆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(交通事件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4,732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...
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王○惠 訴訟代理人 楊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、潘森隆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(交通事件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4,732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子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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