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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內湖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湖補字第3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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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湖補字第300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3

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票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許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並算其金 額。經查,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共計新臺幣(下同)1 億1千...
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許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並算其金 額。經查,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共計新臺幣(下同)1 億1千6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,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 億1,650萬6,630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4捨5入】,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037,627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37,1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億1,200萬元) 1 利息 3,200萬元 114年12月29日 115年1月21日 (25/365) 6% 12萬6,246.58元 2 利息 1,200萬元 114年12月22日 115年1月21日 (31/365) 6% 6萬1,150.68元 3 利息 6,800萬元 114年12月22日 115年1月21日 (31/365) 6% 34萬6,520.55元 小計 45萬5,671.23元 項目2(請求金額400萬元)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9月22日 115年1月21日 (122/365) 6% 2萬54.79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0月20日 115年1月21日 (94/365) 6% 1萬5,452.05元 3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1月21日 (63/365) 6% 1萬356.16元 4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2月22日 115年1月21日 (31/365) 6% 5,095.89元 小計 5萬958.89元 合計 1億1,650萬6,63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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