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湖補字第215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予婕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起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↗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並算其金額。經查, 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...」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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