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湖補字第127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2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-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合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242499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洪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 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併算其金 額。經查,原告本件起訴乃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本票 裁定,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被告執該本票所請求給付之票據債權計算,即該本票 票款...」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127號
原 告 洪○勤
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
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併算其金
額。經查,原告本件起訴乃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本票
裁定,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應以被告執該本票所請求給付之票據債權計算,即該本票
票款新臺幣(下同)1,418,310元加計自該本票到期日起至本件
起訴前之利息(即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115年1月25日止,按
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),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9
51,128元【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4捨5入】,是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24,432元。茲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41萬8,310元 1 利息 141萬8,310元 112年9月21日 115年1月25日 (2+127/365) 16% 53萬2,818.27元 小計 53萬2,818.27元 合計 195萬1,12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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