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湖小字第429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09381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348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」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湖小字第429號
原 告 陳○源
被 告 簡○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
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348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規定,除主文外,加記
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㈠本件車禍事故(下稱系爭事故)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
論庭期當庭勘驗系爭事故現場監視器光碟,其報告如下:原
告駕駛車輛於新北市汐止區林森街林森市場內停車場行駛,
惟被告騎乘機車突然至路邊市場騎出來,撞擊原告車輛左後
車門。依上開勘驗結果,被告係自路邊騎出,自應禮讓行進
中之原告車輛,因而造成原告車輛受有車身損傷,亦有車輛
照片可參 自應就系爭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至於原告所稱
原告車輛並無傷痕等情,未據提出證據為佐證,尚無可採。
㈡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項目新臺幣9,348元均為工資,無需折
舊,亦提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↗深坑服務廠估價單為證(
見本院卷第41頁),其請求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(即第
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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