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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內湖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湖小字第4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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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湖小字第429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348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429號 原 告 陳○源 被 告 簡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348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主文外,加記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。 二、本院之判斷:  ㈠本件車禍事故(下稱系爭事故)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 論庭期當庭勘驗系爭事故現場監視器光碟,其報告如下:原 告駕駛車輛於新北市汐止區林森街林森市場內停車場行駛, 惟被告騎乘機車突然至路邊市場騎出來,撞擊原告車輛左後 車門。依上開勘驗結果,被告係自路邊騎出,自應禮讓行進 中之原告車輛,因而造成原告車輛受有車身損傷,亦有車輛 照片可參 自應就系爭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至於原告所稱 原告車輛並無傷痕等情,未據提出證據為佐證,尚無可採。  ㈡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項目新臺幣9,348元均為工資,無需折 舊,亦提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深坑服務廠估價單為證( 見本院卷第41頁),其請求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(即第 一審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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