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湖小字第243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4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350255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80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」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湖小字第243號
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
訴訟代理人 陳○群
林○淵
被 告 魏○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
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80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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