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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內湖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湖小字第2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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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湖小字第243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4

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80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243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 訴訟代理人 陳○群 林○淵 被 告 魏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 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80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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