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湖小字第154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(統編:533818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湖小字第154號
原 告 辛○月
被 告 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羅○瑜
被 告 羅○銘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○傑
郭○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5年5月1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↗之受僱人即被告羅○銘
於民國114年7月3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因駕
駛不慎撞擊原告停放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私人停車場內車
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導致系爭車輛
左前方保險桿有刮擦痕(下稱系爭損害),支出維修費新臺幣(
下同)86,317元,爰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86,317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惟被告2人否認,辯稱:並未撞到系爭車輛等語。經查,原告雖
提出系爭車輛之估價單及報案證明為證,僅上開證據資料僅能證
明系爭車輛受有系爭損害及原告報案時指稱之內容,並無證據證
明系爭損害係因被告羅○銘所致。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為無理由
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因訴之駁回
已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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