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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內湖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湖小字第1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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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湖小字第154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

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辛○月 被 告 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○瑜 被 告 羅○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○傑 郭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5年5月1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  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築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羅○銘 於民國114年7月3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因駕 駛不慎撞擊原告停放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私人停車場內車 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導致系爭車輛 左前方保險桿有刮擦痕(下稱系爭損害),支出維修費新臺幣( 下同)86,317元,爰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86,317元,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惟被告2人否認,辯稱:並未撞到系爭車輛等語。經查,原告雖 提出系爭車輛之估價單及報案證明為證,僅上開證據資料僅能證 明系爭車輛受有系爭損害及原告報案時指稱之內容,並無證據證 明系爭損害係因被告羅○銘所致。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因訴之駁回 已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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