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湖小字第953號內湖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455688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」
本裁判由 內湖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湖小字第953號
原 告 許○鼎
被 告 LY Corporation(LINE ヤフー株式会社 )
法定代理人 出澤剛(Takeshi Idezawa)
訴訟代理人 劉○鵬律師
李○霖律師
林○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次按,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
為訴訟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
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↗第1項、第2條第2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,民事訴訟
法第27條固定有明文,惟該條所指以起訴時為準,係指於起
訴時,法院對於起訴之被告本即有管轄權,而於訴訟中因該
被告之行為(如遷移住居所、主營業所等)致法院對之無管
轄權而言。如於共同訴訟中,原告將法院對之有管轄權之被
告撤回起訴,而法院對於未撤回起訴之其餘被告自始即無管
轄權者,應無前述起訴恆定原則之適用,否則,可能產生原
告為其訴訟之便利而任意創造管轄之虞,當非民事訴訟法第
27條↗之立法意旨,亦破壞民事訴訟法第1條↗、第2條所定「以
原就被」之最大原則。再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
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;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
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此觀
同法第2條第2項、第3項之規定甚明。而在外國法人與我國
人發生之私法上爭訟,而有在我國法院訴訟,並以該外國法
人為被告時,我國法院並非絕無管轄權,即使未在我國設有
事務所及營業所,為保障紛爭當事人之訴訟權,應類推同法
第1條第2項、第3項之法理,認得以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
法院為管轄法院,受訴法院如無管轄權,仍依情形依同法第
28條之規定,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,不能任意以無管轄權
為由駁回原告之起訴。
二、經查:
㈠原告曾於民國112年3月間以其LINE帳號遭停權為由,對訴外
人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↗(下稱台灣連線公司)提起損害賠
償之訴,並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112年度湖小字第763號審理
中,原告復於同年5月30日追加LY Corporation(LINE ヤフー株
式会社 )為被告,再於同年11月29日撤回對台灣連線公司之
起訴,嗣原告與被告LY Corporation(LINE ヤフー株式会社 )
達成和解而撤回上開案件等情,業據本院調閱112年度湖小
字第763號卷宗核閱無誤,合先陳明。
㈡原告於114年4月8日以其LINE帳號遭停用為由,對台灣連線公
司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,嗣於114年12月18日追加LY Corp
oration(LINE ヤフー株式会社 )為共同被告,惟原告於115年6
月24日當庭撤回對臺灣連線公司之起訴,並經台灣連線公司
當庭同意,有卷附言詞辯論筆錄可參(本院卷第219頁),
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↗、第263條第1項規定,視同未對起訴
,是本件被告僅有LY Corporation(LINE ヤフー株式会社 ),
即無再適用同法第20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定其管轄權,
佐以原告前已有對LY Corporation(LINE ヤフー株式会社 )提
起訴訟之經驗,自始即知悉應以LY Corporation(LINE ヤフー
株式会社 )為被告,揆諸前開說明,亦無起訴恆定原則之適
用。又原告不能證明被告LY Corporation(LINE ヤフー株式会
社 )在我國設有事務所及營業所及其所在地,是其對被告LY
Corporation(LINE ヤフー株式会社 )之請求,仍應以我國中
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↗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子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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