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壢簡字第412號中壢簡易庭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1天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工程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天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9425731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林○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勝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365,872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,515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 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...」
本裁判由 中壢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壢簡字第41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天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玉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蕭勝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9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365,872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,515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宏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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