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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中壢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壢小字第2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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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壢小字第268號中壢簡易庭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7
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不當得利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,496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
本裁判由 中壢簡易庭民事2026-06-17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○河 訴訟代理人 張○銘 郭○憶 被 告 廖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,496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,4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 二、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 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,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原告公司業務員 間,曾在112年7月至113年3月期間招攬6件保險契約(保單號 碼: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 0000000000、0000000000),因此受領工作獎金、特定商品 獎金等報酬,然上開保險契約陸續於113年間發生失效解約 及契約撤銷情形,原告因此返還邀保人所繳保險費,依據原 告公司訂定之業務員支給暨管理辦法、保單轉送暨新契約撤 銷管理辦法第12條,因返還所領取之承攬報酬並負擔契約撤 銷之相關規費,然被告並未歸還上開款項即離職,上有新臺 幣(下同)58,496元未清償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承攬契約、人 事紀錄、被告受領承攬報酬紀錄、契約效力狀態查詢畫面、 業務員支給暨管理辦法、保單轉送暨新契約撤銷管理辦法等 件為證,而上開保險契約既經解除,因保險契約成立所受領 之報酬或獎金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,原告主張被告應 依不當得利以及保單轉送暨新契約撤銷管理辦法第12條,請 求返還上開包含契約撤銷規費及報酬之款項,於法有據,自 應准許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 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  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  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  駁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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