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壢小字第268號中壢簡易庭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不當得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37470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,496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」
本裁判由 中壢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7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壢小字第268號
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熊○河
訴訟代理人 張○銘
郭○憶
被 告 廖○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,496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,4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規定,除下列理由要領
外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
二、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
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,民法第
179條↗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原告公司業務員
間,曾在112年7月至113年3月期間招攬6件保險契約(保單號
碼: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
0000000000、0000000000),因此受領工作獎金、特定商品
獎金等報酬,然上開保險契約陸續於113年間發生失效解約
及契約撤銷情形,原告因此返還邀保人所繳保險費,依據原
告公司訂定之業務員支給暨管理辦法、保單轉送暨新契約撤
銷管理辦法第12條,因返還所領取之承攬報酬並負擔契約撤
銷之相關規費,然被告並未歸還上開款項即離職,上有新臺
幣(下同)58,496元未清償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承攬契約、人
事紀錄、被告受領承攬報酬紀錄、契約效力狀態查詢畫面、
業務員支給暨管理辦法、保單轉送暨新契約撤銷管理辦法等
件為證,而上開保險契約既經解除,因保險契約成立所受領
之報酬或獎金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,原告主張被告應
依不當得利以及保單轉送暨新契約撤銷管理辦法第12條,請
求返還上開包含契約撤銷規費及報酬之款項,於法有據,自
應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
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↗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
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
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
駁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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