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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中壢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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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3號中壢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40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(除縮減部分外)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

本裁判由 中壢簡易庭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 訴訟代理人 蔣○仁 陳○盛 被 告 郭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40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(除縮減部分外)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 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理 由 要 領 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 二、原告起訴時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9000元,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縮為7萬9407元(見本院卷第47頁 反面),是本件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,僅不及 變更案號,故關於訴訟程序及上訴之規定,均應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,於此敘明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 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  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  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  駁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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