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3號中壢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9388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40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(除縮減部分外)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」
本裁判由 中壢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
訴訟代理人 蔣○仁
陳○盛
被 告 郭○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407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(除縮減部分外)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
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規定,除下列理由要領
外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
二、原告起訴時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9000元,
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縮為7萬9407元(見本院卷第47頁
反面),是本件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,僅不及
變更案號,故關於訴訟程序及上訴之規定,均應適用小額訴
訟程序,於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建霖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↗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
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
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
駁回之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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