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07號中壢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4584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,619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」
本裁判由 中壢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07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紘
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(兼送達代收人)
被 告 劉○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,619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,6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家安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↗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
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
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
駁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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