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補字第985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23宏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- 給付工程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宏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(統編:5370851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倪○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 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 2,8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...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985號
原 告 倪○煌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
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
2,8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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