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補字第952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6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9388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 訴訟代理人 陳○盛 莊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淳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3萬7,94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 「謝淳凡」是否正確,亦請一併確認後具狀陳報。 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...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95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
訴訟代理人 陳○盛
莊○仁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淳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3萬7,94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
「謝淳凡」是否正確,亦請一併確認後具狀陳報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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