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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補字第9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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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補字第924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3

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2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 訴訟代理人 林○旭 複代理人 楊○仁 原告與被告林依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,8 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...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2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2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 訴訟代理人 林○旭 複代理人 楊○仁 原告與被告林依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,8 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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