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補字第764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3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350255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76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 訴訟代理人 林○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萬3,21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...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764號
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
訴訟代理人 林○旭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萬3,21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
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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