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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補字第11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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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補字第1117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 訴訟代理人 黃○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弘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41,5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...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 訴訟代理人 黃○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弘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41,5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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