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補字第1040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350255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 訴訟代理人 吳○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淑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49,5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...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040號
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
訴訟代理人 吳○竣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淑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49,5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