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補字第1035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5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903165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↗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○龍 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雅琳(原名 林雅雯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萬6,159元(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規定 ,加計至起訴前一日【即民國115年1月19日】止之利息),應繳 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 000元。茲限原...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035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↗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○龍
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雅琳(原名
林雅雯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萬6,159元(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規定
,加計至起訴前一日【即民國115年1月19日】止之利息),應繳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 年6月25日
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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