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簡調字第95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8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1684454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調字第95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州
相 對 人 陳○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訟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此等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↗第3項規定,
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,
請求相對人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,而該約定書約定條款第
19條已約定,如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,三方均同意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
轄之約定。依首揭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↗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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