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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簡字第8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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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簡字第889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簡字第8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訴訟代理人 左○東 被 告 王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就讀明志科技大學時 邀同訴外人王明盛(就本院所發支付命令,未聲明異議而確 定)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就學貸款,並簽訂放款借據, 約定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1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 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。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 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如主文所示第1項所示本金、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獲置理等事實,業據提出 學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為證,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二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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