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簡字第841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重簡字第841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零玖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簡字第8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 訴訟代理人 王○潔 被 告 左○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5年6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零玖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,詎被告未依 約繳納全部消費款,至民國115年5月12日止仍積欠消費款項 新臺幣(下同)329,090元(其中本金298,985元、未沖還累 積利息28,673元、違約金1,200元、國外交易授權手續費259 元)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 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信用卡管理系統管理明細等為證。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張裕昌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