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簡字第776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77481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簡字第77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黎○彤
訴訟代理人 李○浚
被 告 汪○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於民國115年6月
2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,向訴外人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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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同意上
開公司得將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,而本件
分期付款約定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至117年6月10日止,計36
期,每期應繳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。詎被告未依約繳納
分期價款,依契約約定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
到期,並依年息16%計算遲延利息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
契約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
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
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裕昌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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