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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簡字第7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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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簡字第776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簡字第77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○彤 訴訟代理人 李○浚 被 告 汪○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於民國115年6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,向訴外人澐 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購買美容商品及療程,並簽立zingala 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同意上 開公司得將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,而本件 分期付款約定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至117年6月10日止,計36 期,每期應繳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。詎被告未依約繳納 分期價款,依契約約定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 到期,並依年息16%計算遲延利息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 契約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張裕昌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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