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簡字第654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0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350255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654號
原 告 柯○晴
被 告 汪○棻
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↗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李○文
訴訟代理人 楊○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
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;又起訴不合程式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 項、第2
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上開刑事案件嗣經本院刑事庭判
決被告汪○棻無罪,並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民事庭,揆諸前開規定,原告即應繳納訴訟費用。本院於
民國115年4月29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
幣5,140元,該項裁定業於115年5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。揆諸上開規定,應認原告
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
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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