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簡字第619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1,515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簡字第61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訴訟代理人 陳○輯
張○珍
被 告 吳○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1,515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7
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97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1萬元
,並簽定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借貸契約),借款利率為年
利率15.59%計算,借款期間自核准次日起算7年,並按年金
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,若被告未依約按期還款,除喪失期限
利益外,另加收違約金。詎被告自114年5月6日未依約還款
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積欠本金25萬1,515元及
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經原告催告被告無結果,爰依消費借
貸之法律關係為請求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、撥貸通知書、個
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帳戶主檔資料、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、
登錄單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表、債權計算書等
件為證(北簡卷第13至45頁)。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受合
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
視同自認,應認原告上開主張,堪以認定。從而,原告依消
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
利息及違約金,均屬有據,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
第389條↗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
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規定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爰判決如主
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