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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簡字第6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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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簡字第619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1,515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訴訟代理人 陳○輯 張○珍 被 告 吳○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1,515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 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3,97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   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1萬元 ,並簽定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借貸契約),借款利率為年 利率15.59%計算,借款期間自核准次日起算7年,並按年金 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,若被告未依約按期還款,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,另加收違約金。詎被告自114年5月6日未依約還款 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積欠本金25萬1,515元及 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經原告催告被告無結果,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為請求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、撥貸通知書、個 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帳戶主檔資料、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、 登錄單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表、債權計算書等 件為證(北簡卷第13至45頁)。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 視同自認,應認原告上開主張,堪以認定。從而,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 利息及違約金,均屬有據,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爰判決如主 文第2項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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