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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簡字第5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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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簡字第584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簡字第5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訴訟代理人 姜○雅 被 告 張○齊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 號 陳品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謝張○齊、陳品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   被告張○齊就讀私立黎明技術學院時,邀同被告陳品璇擔任 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與原告簽訂借款新臺幣( 下同)1,000,000元之就學貸款額度,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,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照應還款 項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謝范志自 114年11月1日起,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視同全部到期,迄今 仍積欠本金364,627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未 果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、放款客戶歸 戶查詢單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催收/呆帳查詢單、利率 資料、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3頁至25頁),且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 未提出書狀爭執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 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五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 附 表: 債權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364,627元 民國(下同)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 1.775% 自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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