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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小字第9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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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小字第979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9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 訴訟代理人 彭○勛 被 告 許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5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30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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