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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小字第9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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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小字第954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裕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小字第954號 原 告 謝○立 訴訟代理人 吳○耕 被 告 陳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19日19時10分許,在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前,搭乘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 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嗣系爭車輛行駛至 目的地時,被告指示原告將系爭車輛停靠至新北市新莊區裕 民路行政大樓前招牌旁路邊,詎被告下車開啟右前車門時, 疏未注意下車周圍狀況,竟將系爭車輛之右前車門重擊路緣 人行道水泥花臺,造成該車門鈑金凹損,嗣原告經系爭車輛 所有權人即訴外人裕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讓與損害賠償債權 ,取得代為求償權。又系爭車輛之受損,修復費用共新臺幣 (下同)10,102元,另系爭車輛在廠維修4日,期間原告不能 營業,而受有營業損失7,982元,是原告之損失共計17,994 元(計算式:10,102元+7,982元=17,994元),應由被告賠償 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,994元,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;㈡願供擔保,請准許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未能舉證系爭車輛之受損為被告所造成;又 原告僅提出估價單求償,未能證明其確有支付該筆修復費用 之實際損失;另縱使被告有賠償責任,修復費用依法應予折 舊,且被告下車前,原告未適時提醒被告,亦未選擇更安全 之地點下車,是原告與有過失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 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 ㈠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應具備加害行為、侵害 權利、行為不法、致生損害、相當因果關係、行為人具責任 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,若任一要件有所欠 缺,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。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 有明文。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者,本應就行為人 確有侵害權利之加害行為存在之事實,負舉證責任,若原告 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 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。   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、地乘坐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,於 下車時未注意周圍狀況,貿然開啟右前車門,致該車門重擊 路緣人行道水泥花臺,造成該車門鈑金凹損云云,固據提出 行程詳細資訊、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、被告指示原告停靠 位置暨水泥花臺位置之現場照片、車損照片及國都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新莊服務廠開立之估價單等件為證,然前開資料至 多僅能證明系爭車輛之車門確有受損,尚無法據此認定該受 損情形係由被告開啟右前車門碰撞所致;又經本院向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本件事故現場監視器畫面,該分局 回函略以:現場監視器影像已逾保留期限,故未能提供相關 監視器影像等語,此有該分局115年5月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 152967530號函附卷可稽,在被告否認系爭車輛之受損為其 開啟右前車門撞擊路旁硬物所造成,且無其他證據可佐之情 況下,則系爭車輛之受損與被告是否有關,已非無疑。此外 ,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或聲請證據調查,則原告未盡舉證 責任,其主張系爭車輛係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損乙節,尚 乏實據,難認可採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,99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核無 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。 五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由原告負 擔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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