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小字第941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110993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」
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小字第941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蔡○凌
訴訟代理人 陳○鴻
劉○宏
被 告 黃○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5年6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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